【陳彥瑞】評論
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第121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姬劍心】評論
好容易考混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