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我普考法廉上榜ㄛ】評論
國賠原因分成(一)公務員之行為→要行為不法,且有故意過失(過失賠償主義)(二)公有公共設施→1.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2.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到損害3.公共設施瑕疵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因為出問題的是設備不是人,不討論過失故意與否(國賠法第3條第1項)
【鵋韹麀】評論
老實說,國賠法上根本沒說公有公共設施的國賠成立是過失還是無過失責任,上面那些根本就是腦補。只有對公務員求償時有說需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機關可對他行使求償權。所以A、B不知道沒關係。但是C是絕對正確。這題就是故意玩弄這些硬是要賦予選項答案的考生,讓他們混亂。
【zack30106opz】評論
公共公有設施之國賠 -無過失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公務員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代位) - 國家之 代位責任法條上沒寫 那題目考出來 把一樣的字眼擺在選項裡 你要不要選?準備法科應該不是只背法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