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合法要件?
(A)原告須請求作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B)已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而未獲救濟
(C)原告須證明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實遭受侵害
(D)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6237
統計:A(760),B(4974),C(642),D(473),E(0)

用户評論

Puffy】評論

A原告須請求作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C不須證明,只要〝認為〞即可,還要先經訴願程序D2個月

Kim Kuo】評論

D請參見訴訟法第106條喔~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B)已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而未獲救濟=訴願前置主義。(D)應改成=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