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ffy】評論
A原告須請求作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C不須證明,只要〝認為〞即可,還要先經訴願程序D2個月
【Kim Kuo】評論
D請參見訴訟法第106條喔~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B)已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而未獲救濟=訴願前置主義。(D)應改成=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