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ya】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I.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II.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Alina】評論
所以損失補償沒有專一的法規, 是由個別法規分別規定嗎?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我國之損失補償法制,採取以法律特別規定範圍為限,在實定法律未明文規定下,實務上認為尚不得提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