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芳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61 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用戶】安安我普考法廉上榜ㄛ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選項A(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廠商出席與否不影響審查,無不得決標之規定。選項B(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84條第3項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決標日30日內,選項B錯誤。選項C(正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選項D(錯誤):同選項B解答,一百萬以上已為公告金額以上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