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芳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76 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第 55 條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第 57 條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第 78 條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二、擬具協商程序。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四、慎選協商場所。五、執行保密措施。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用戶】安安我普考法廉上榜ㄛ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這是立法技術太爛以至於適用繞來繞去的,首先會使用協商程序的狀況跟斯斯一樣有兩種政府採購法第53條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可以依55條協商(1)經報上級機關核准(2)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3)無法依53.54條比減價格後決標者政府採購法第54條依52條辦理最有利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無法決標,得依55條進協商程序然後第57條,前面兩種狀況辦理協商程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明明跟你講審標程序要保密,卻又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告訴你「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適用範圍(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不包括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 拿53條的情況來說,我比減價格的時候早就開標投標完了,哪來開標投標的問題,基本上只能給54條適用的東西硬要全套,再用細則排除掉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