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芳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9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用戶】安安我普考法廉上榜ㄛ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5月08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黃 (先生或小姐)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