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①酌給遺產請求權 ②扶養費請求權 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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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①酌給遺產請求權遺產酌給請求權也是有時效...

Reya Moon】評論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1.意義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或障礙)的法律事實。除斥期間:指權利預定行使之期間。2.適用客體消滅時效:適用客體為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客體為形成權。3.效力消滅時效: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請求權仍得行使,惟義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抗辯,故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作為裁判之資料。(當事人沒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不得主動引用)除斥期間:形成權經除斥期間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加以調查。4.補充資料(志光 程怡老師 法學大意)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b. 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c. 裁判離婚請求權d. 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