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eya Moo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5.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之客體?①酌給遺產請求權 ②扶養費請求權 ③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④共有物分割請求權(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評論內容】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

1.意義

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或障礙)的法律事實。

除斥期間:指權利預定行使之期間。

2.適用客體

消滅時效: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除斥期間:適用客體為形成權。3.效力

消滅時效: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請求權仍得行使,惟義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抗辯,故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作為裁判之資料。(當事人沒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不得主動引用)

除斥期間:形成權經除斥期間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加以調查。4.補充資料(志光 程怡老師 法學大意)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b. 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c. 裁判離婚請求權d. 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