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ny Wu】評論
養父母應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評論
民法規定: 收養:具有法定直系血親關係,本生父母失去直系血親關係停止收養:回復本生父母親子權利義務關係關係成立來源:(刑法應採此判斷)直系血親來源:1.收養:收養關係定之 2.血緣關係:以血緣定之,無法消滅。A和甲之間有收養關係存在A和B之間依照關係成立來源,是以血緣定之,其關係無法消滅。故應成立兩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若A停止收養,以收養關係所訂之直系血親關係消滅,只會成立271普通殺人罪
【Reya Moon】評論
A為法定血親(擬制血親),B為自然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