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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8.下列何者無法主張基本權?(A) 大學生 (B)私人公司 (C)經濟部 (D)國立大學

【評論內容】廣播電視/國立大學:侵害學術自由/廣電自由有學者主張也有受基本權保障

【評論主題】8.下列何者無法主張基本權?(A) 大學生 (B)私人公司 (C)經濟部 (D)國立大學

【評論內容】廣播電視/國立大學:侵害學術自由/廣電自由有學者主張也有受基本權保障

【評論主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甲為農民健

【評論內容】

這樣實在容易讓人混亂只能說是特例...說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原委託機關是中央社會健保局也是有點奇怪...畢竟他那時候又沒設立只能說他是立法委託(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給勞工保險局,由他對外為處分行為,再直接由立法委託的中央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如果直接按第7條判斷,個人覺得很奇怪,因為不知道誰是委託機關,也自然無法判斷他的上級。

個人想法(不一定正確)

【評論主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原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下稱強制標示義務)同法第 21 條對違反者處以罰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強

【評論內容】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

【評論主題】8.下列何者無法主張基本權?(A) 大學生 (B)私人公司 (C)經濟部 (D)國立大學

【評論內容】廣播電視/國立大學:侵害學術自由/廣電自由有學者主張也有受基本權保障

【評論主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甲為農民健

【評論內容】

這樣實在容易讓人混亂只能說是特例...說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原委託機關是中央社會健保局也是有點奇怪...畢竟他那時候又沒設立只能說他是立法委託(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給勞工保險局,由他對外為處分行為,再直接由立法委託的中央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如果直接按第7條判斷,個人覺得很奇怪,因為不知道誰是委託機關,也自然無法判斷他的上級。

個人想法(不一定正確)

【評論主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原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下稱強制標示義務)同法第 21 條對違反者處以罰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強

【評論內容】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

【評論主題】8.下列何者無法主張基本權?(A) 大學生 (B)私人公司 (C)經濟部 (D)國立大學

【評論內容】廣播電視/國立大學:侵害學術自由/廣電自由有學者主張也有受基本權保障

【評論主題】6.甲受監護之宣告,某日自行至餐廳用餐,點了高級魚翅鮑魚大餐,吃完後向餐廳表明,未帶錢,自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與餐廳經理發生爭執,用餐具將餐廳經理打傷。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

【評論內容】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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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甲為農民健

【評論內容】

這樣實在容易讓人混亂只能說是特例...說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原委託機關是中央社會健保局也是有點奇怪...畢竟他那時候又沒設立只能說他是立法委託(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給勞工保險局,由他對外為處分行為,再直接由立法委託的中央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如果直接按第7條判斷,個人覺得很奇怪,因為不知道誰是委託機關,也自然無法判斷他的上級。

個人想法(不一定正確)

【評論主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原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下稱強制標示義務)同法第 21 條對違反者處以罰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強

【評論內容】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

【評論主題】26 甲受僱於員工五十人、設籍於臺北市之電腦公司,同公司之乙因愛慕甲,不斷以簡訊攻勢表達心意,並好幾次在下班後跟蹤甲回家,造成甲心理上極大之壓力與困擾。若乙之行為已構成性騷擾,請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

【評論內容】

補充性騷擾防治法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8.下列何者無法主張基本權?(A) 大學生 (B)私人公司 (C)經濟部 (D)國立大學

【評論內容】廣播電視/國立大學:侵害學術自由/廣電自由有學者主張也有受基本權保障

【評論主題】10.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何者錯誤?(A)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B)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行政院對於

【評論內容】

增修第3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6.甲受監護之宣告,某日自行至餐廳用餐,點了高級魚翅鮑魚大餐,吃完後向餐廳表明,未帶錢,自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與餐廳經理發生爭執,用餐具將餐廳經理打傷。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

【評論內容】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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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甲為農民健

【評論內容】

這樣實在容易讓人混亂只能說是特例...說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原委託機關是中央社會健保局也是有點奇怪...畢竟他那時候又沒設立只能說他是立法委託(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給勞工保險局,由他對外為處分行為,再直接由立法委託的中央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如果直接按第7條判斷,個人覺得很奇怪,因為不知道誰是委託機關,也自然無法判斷他的上級。

個人想法(不一定正確)

【評論主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原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下稱強制標示義務)同法第 21 條對違反者處以罰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強

【評論內容】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院長之職權?(A)主持行政院會議(B)副署總統公布之法律及發布之命令(C)發布緊急命令(D)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評論內容】

補充

行政院院長副署事項:

(一)公布法律

(二)發布命令

(三)締結條約、宣戰媾和。

無須行政院院長附屬者有: 1、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 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評論主題】15.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案件屬於私法爭議,應向民事法院請求救濟?(A)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對林區管理處未為准許之決定表示不服(B)學生不服大學對其所為行政處分或

【評論內容】

J695

按補辦清理之目的在於解決國有林地遭人民濫墾之問題,涉及國土保安長遠利益(森林法第五條規定參照)。故林區管理處於審查時,縱已確認占用事實及占用人身分與系爭要點及有關規定相符,如其訂約有違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是林區管理處之決定,為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之行為,仍屬公法性質,如有不服,自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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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之說明,何者錯誤?(A)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B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64 號理由書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 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綜上所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20 有關偵查階段羈押強制處分之程序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先有逮捕程序(B)採嚴格證明原則(C)證人應行交互詰問(D)不能使用傳聞證據

【評論內容】

229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拘提逮捕前置)

【評論主題】甲與乙籌劃犯擄人勒贖案。甲持改造手槍,乙持小刀,共同將 A 擄走並關在甲家中。後來警方循線查到甲之住處,救出 A,並當場在甲之住宅內搜到犯案用之手槍與小刀,以及安非他命兩小包。試問本案例中,法官在判處

【評論內容】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38-1 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

【評論主題】按勞動基準法規定,夜間加班工資為白天工資之倍數為下列何者(A) 一.三三倍(B) 一.五倍(C) 二倍(D)二.三三倍

【評論內容】

我也看不懂夜間是不是修法前阿'......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第 36 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非身分行為?(A)認領 (B)兩願離婚 (C)終止收養 (D)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

【評論內容】

身分行為:(A) 親屬行為:以發生親屬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結婚、收養、離婚。(B) 繼承行為:以發生繼承法上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繼承權之拋棄。

財產行為: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原因行為):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

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履行行為):以發生物權之直接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準物權行為: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的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

財產行為、非純粹身分行為(指基於身分發生但係以財產利益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拋棄繼承)得代理;純粹身分行為因有一身專屬性(如結婚、離婚),不得代理。

來源

3people.com.tw/知識/行為之分類/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d12111bf-5e7e-4a96-a910-1da0ad217d61

【評論主題】35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3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2項得暫予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暫不予收容?(A)懷胎 6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3

【評論內容】

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八條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境之必要。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在臺設有授權機構...

【評論主題】43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期於多少日內離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A) 10 日 (B) 7 日 (C) 8 日 (D) 15 日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第 9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曾未經許可入境。(二年至五年)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一年至三年)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一年至三年)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

【評論主題】43 人民申請出國洽商被駁回,致遭受財產上損害,經訴願被駁回,應如何提起救濟?(A)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損害賠償(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評論內容】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就這提選項來看,的確B是比較正確的選項

即使可能他已經不需要出國處分但是仍然可按第7條提起國賠。

這題就算提確認訴訟,我想結果也是一樣,只是確認他違法再附帶提國賠。

結論提第6條確認訴訟和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得到的結果應該是一樣,不過這題說他經過了訴願程序,所以B選項(課予義務訴訟)是比較好得答案不知道他送分的原因,是不是覺得提5條有點多此一舉....個人意見,如有錯誤請告知,感謝~~~~~~~

【評論主題】18 警察成功攔截飆車慣犯,準備沒入其使用之車輛時,經查甲車係由車主駕駛、乙車為剛報失的贓車、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試問那些車輛得被沒入?(A)甲、乙、丙均可 (B)僅甲、乙可以 (C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22條(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甲車係由車主駕駛行政罰法第22條(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工具)-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故意要借給他)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種類?(A)減俸(B)降級(C)撤職(D)警告

【評論內容】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7.

2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去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亦屬去職 (B)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亦屬去職 (C)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職務,亦屬去職 (D)公務員死亡,亦屬去職

【110 年 - 110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

【評論主題】27 公務員受到行政懲處之免職處分,得提起何種行政爭訟?(A)申訴、再申訴(B)申訴、復審(C)復審、撤銷訴訟(D)訴願、撤銷訴訟

【評論內容】

243號解釋: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評論主題】45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累犯之處罰:(A)加重本刑至六分之一 (B)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一(C)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加重本刑至三分之

【評論內容】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編 註:本條文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情形可不解送現行犯予檢察官?(A)告訴乃論之罪,已提起告訴,經檢察官同意者(B)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同意者(C)選項皆非(D)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經檢察官許可

【評論內容】

1.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

2.告訴、請求乃論,告訴、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檢察官同意=不予解送

【評論主題】(II) Linear Algebra【題組】 1. 20% (a) 10% Let E be an n × n elementary matrix, what is the determinant

【評論內容】

(一)甲乙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及第28條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乙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8條毀越安全設備之共同正犯

(三)結論:甲乙竊取鑰匙及汽車之行為究竟該當幾個加重竊盜罪?

     實務見解認為應該以財產監督權來判斷,亦即在特定處雖竊取多數人財物,惟僅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故僅成立一罪,不再論以競合。

     從而,甲乙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法律保留原則並不禁止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惟仍應符合下列何一原則?(A)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仍應抽象化,不必為被規範人所能預見(B)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該機關應儘可能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24 號 (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28.有關「辯護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5 人(B)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C)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

【評論內容】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3.某司法警察官甲於網路上發布毒品性愛趴之訊息,某分局警察人員乙見此訊息後,為取得證據,佯為對合行為。待甲至約定處所取出毒品後,乙即出示警察人員身分,予以逮捕。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乙之偵查手法為

【評論內容】

這是常用的釣魚手段

釣魚: 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用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

陷害教唆: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粹是因為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才萌生犯罪意思,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應該不承認有證據能力。

【評論主題】21.有關「沒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追徵其價額(B)犯罪所生之物,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C)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D)犯罪行為人

【評論內容】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

【評論主題】1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某直轄市政府就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訂定之管理辦法,屬下列何者? (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行政規則 (D)自律規則

【評論內容】

補充

第 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評論主題】49 對於加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加工之標的物為不動產(B)加工之標的物須他人所有(C)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材料所有人(D)加工之求償關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評論內容】

補充:

添附:1、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or分離需費過鉅ex:他人油漆塗自己的車

        (共有合成物;有可視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2、混合:不能識別or識別需費過鉅ex:他人糖加到自己咖啡(準用前面)

         3、加工:加工於他人動產ex:他人的紙上作畫

            (善意/惡意:損害賠償)

      原材料價值(主物)大於加工費(從物):主物所有人支付加工費後取得所有權。

      原材料價值(從物)小於加工費(主物):加工物所有人支付加工費後取得所          有權。

【評論主題】20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C)立法委員在會

【評論內容】

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