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B刑訴第 31-1 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
【syuan】評論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Ariel Chen】評論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阿寶】評論
(D)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不得檢閱卷宗無辯護人係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而不是直接檢閱卷宗D選項應該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