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Fighting】評論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syuan】評論
補充第 336 條
【yong-yu 已上榜】評論
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第4條I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sky】評論
加重二分之一要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