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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4 行政機關作成附負擔處分卻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發現該程序瑕疵後,自行撤銷該處分,此涉及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構成要件效力 (B)形式存續力 (C

【評論內容】形式存續力:所謂「形式存續力」,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實質存續力:所謂「實質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於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而予以廢棄之。構成要件效力:所謂「構成要件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B)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C)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

【評論內容】(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第69條:本章案件程序之進行,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 任期屆滿而受影響。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第71條: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有關監察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參與總統院際協商 (B)赴立法院備詢 (C)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D)主持監察院會議

【評論內容】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法庭,其第二審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B)懲戒法庭第二審廢棄原判決,且原判決係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裁判者,其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A)第74條第1項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B)第79條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下列何種費用之徵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之,無憲法第 19 條之適用?(A)汽車牌照稅 (B)空氣污染防制費 (C)田賦 (D)娛樂稅

【評論內容】釋字第426號解釋理由書節錄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係課國家以維護生活環境及自然生態之義務,防制空氣污染為上述義務中重要項目之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制定符合上開憲法意旨。依該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俾經由此種付費制度,達成行為制約之功能,減少空氣中污染之程度;並以徵收所得之金錢,在環保主管機關之下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供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用途。此項防制費既係國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B)總統無須向立法院負責 (C)總統對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

【評論內容】釋字第419號解釋主文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2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A)。對於行政.....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財產權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 (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前,於認必要時,得依職權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C

【評論內容】

(D)民事訴訟法第538-3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五百三十一條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6 關於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B)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A)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B)證人就其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 (C)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姻親 (D)證人為一造當事人之未婚配偶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Ⅰ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A)(C)(D)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B)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Ⅱ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上規定應給予當事人或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 (B)當事人參加聽證程序 (C)當事人與行政機關訂定負有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D)行政機關將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A)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B)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D)第116條Ⅰ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有關行政執行法制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B)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

【評論內容】X(A) 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第7條第1項: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X(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10 日內決定之第9條第2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3A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B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A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Ⅰ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Ⅱ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Ⅲ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一)本條採取認領人(甲)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人之利益。(二)被認領人在出生前以胎兒之身分被認領者,其國籍尚無法單獨予以認定,爰明定以其母(乙)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以利認領準據法之確定。

【評論主題】68A國人甲到B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C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 ,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 ,依該法律:一、損害發生地法。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評論主題】1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B)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評論主題】45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不動產之物權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因行政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C)因公法

【評論內容】(A)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 因行政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管轄法.....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曠職日數最低須符合下列何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A)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累積達5日者 (B)曠職繼續達3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C)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7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評論主題】25. 下列關於追加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B)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C)得就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D)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地265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評論主題】13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曠職日數最低須符合下列何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A)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累積達5日者 (B)曠職繼續達3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C)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7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評論主題】26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B)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C)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

【評論內容】(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第69條:本章案件程序之進行,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 任期屆滿而受影響。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第71條: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有關監察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參與總統院際協商 (B)赴立法院備詢 (C)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 (D)主持監察院會議

【評論內容】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B)總統無須向立法院負責 (C)總統對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

【評論內容】釋字第419號解釋主文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2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A)。對於行政.....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財產權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 (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前,於認必要時,得依職權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C

【評論內容】

(D)民事訴訟法第538-3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五百三十一條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A)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B)證人就其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 (C)證人為一造當事人四親等之旁系姻親 (D)證人為一造當事人之未婚配偶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Ⅰ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A)(C)(D)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B)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Ⅱ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評論主題】6 關於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B)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評論主題】16 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下列何者為有理由?(A)兩造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該契約履行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B)被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B)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A)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D)(C)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上規定應給予當事人或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 (B)當事人參加聽證程序 (C)當事人與行政機關訂定負有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D)行政機關將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A)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B)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D)第116條Ⅰ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法庭,其第二審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B)懲戒法庭第二審廢棄原判決,且原判決係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裁判者,其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A)第74條第1項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B)第79條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3A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B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A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Ⅰ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Ⅱ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Ⅲ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一)本條採取認領人(甲)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人之利益。(二)被認領人在出生前以胎兒之身分被認領者,其國籍尚無法單獨予以認定,爰明定以其母(乙)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以利認領準據法之確定。

【評論主題】68A國人甲到B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C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 ,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 ,依該法律:一、損害發生地法。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評論主題】3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違憲(B)耕地租約期滿時,如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文節錄(B)同條項第三款規定,如出租人收回耕地,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亦不得收回耕地,係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保護農民政策之必要手段;且如出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尚得申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以兼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實際需要。衡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扶植自耕農、第一百四十六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發展農業工業化及現代化,以及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改善農民生活之意旨,上開三款限制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之規定,對於耕地所有權之限制,尚屬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意旨要無不符。(C)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而收回耕地時,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以終止租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餘額後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惟契約期滿後,租賃關係既已消滅,如另行課予出租人補償承租人之義務,自屬增加耕地所有權人不必要之負擔,形同設置出租人收回耕地之障礙,與鼓勵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以促進農業現代化之立法目的顯有牴觸。況耕地租約期滿後,出租人仍須具備自耕能力,且於承租人不致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時,方得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按承租人之家庭生活既非無依,竟復令出租人負擔承租人之生活照顧義務,要難認有正當理由。是上開規定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部分,以補償承租人作為收回耕地之附加條件,不當限制耕地出租人之財產權,難謂無悖於憲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發展農業之意旨,且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D)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關於租賃期限不得少於六年,以及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暨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締約方式與轉租禁止之規定,均為穩定租賃關係而設;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耕作之法定終止租約事由,並保留出租人收回耕地之彈性。上開規定皆有利於實現扶植自耕農及改善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縱於出租人之契約自由及財產權有所限制,衡諸立法目的,其手段仍屬必要而且適當,亦兼顧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之利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第二十二條契約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七條平等權之保障並無違背。 

【評論主題】1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B)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評論主題】13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曠職日數最低須符合下列何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A)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累積達5日者 (B)曠職繼續達3日,或1年累積達7日者 (C)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7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評論主題】25. 下列關於追加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B)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C)得就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D)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地265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評論主題】46 甲犯竊盜罪後立即被鄰居乙逮捕,送警途中,甲趁乙不注意之際脫逃,甲除犯竊盜罪外,尚成立何罪?(A)妨害公務罪 (B)單純脫逃罪 (C)準強盜罪 (D)不成立其他犯罪

【評論內容】

本題甲為現行犯,其被乙逮捕後脫逃是否該當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之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就此學說實務有不同意見,分述如下:實務見解脫逃罪之成立,係指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本案中,乙並非公務員,自無公務員實力支配可言,因此甲不構成脫逃罪。學說見解:通說認為現行犯為私人逮捕後而思以逃逸乃人之常情,故尚未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由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應非本罪之行為主體。惟少數說認為現行犯已在公立監督,而應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甲被鄰人乙逮捕後脫逃,因尚未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

【評論主題】46 甲犯竊盜罪後立即被鄰居乙逮捕,送警途中,甲趁乙不注意之際脫逃,甲除犯竊盜罪外,尚成立何罪?(A)妨害公務罪 (B)單純脫逃罪 (C)準強盜罪 (D)不成立其他犯罪

【評論內容】

本題甲為現行犯,其被乙逮捕後脫逃是否該當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之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就此學說實務有不同意見,分述如下:實務見解脫逃罪之成立,係指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本案中,乙並非公務員,自無公務員實力支配可言,因此甲不構成脫逃罪。學說見解:通說認為現行犯為私人逮捕後而思以逃逸乃人之常情,故尚未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由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應非本罪之行為主體。惟少數說認為現行犯已在公立監督,而應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甲被鄰人乙逮捕後脫逃,因尚未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

【評論主題】5 下列有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之解釋,何者正確?(A)在所有權人與持有人不同一的情形,即使所有權人不同意,行為人取走財物只要經過原持有人 之同意,即不構成竊取 (B)行為人擅自使用存戶

【評論內容】

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是否有爭議,非無疑問?(B)竊取他人提款卡領款後即歸還,由於已減損提款卡所表彰之經濟價值,對於提款卡部分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成立普通竊盜罪。(參照法務部90法檢字第003787號)(D)多數學者認為在使用竊盜的例子中,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持續性的破壞他人對物持有支配之意圖,主觀上尚有交還意思,因此不具備所有意圖,非本罪處罰之竊盜行為。但是縱使具有交還的意思,倘若利用時間過長並使該物的經濟價值大幅降低,則仍可成立普通竊盜罪。

【評論主題】39.某警局主管甲將尚未達報廢程度之公物,假稱應予報廢而填具財產報廢單,並以其他類似物品報繳回庫,而將真品留以私用。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侵占公物罪(B)甲成立

【評論內容】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第4條I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種犯罪行為,以往成立常業犯,然而在現行法不再成立常業犯,(A)職業殺人罪(B)竊盜罪(C)詐欺取財罪(D)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罪 。

【評論內容】常業犯,係指法律上指以某種犯罪行為為其日常職業,並且賴以維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