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愛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本題甲為現行犯,其被乙逮捕後脫逃是否該當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之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就此學說實務有不同意見,分述如下:實務見解:脫逃罪之成立,係指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本案中,乙並非公務員,自無公務員實力支配可言,因此甲不構成脫逃罪。學說見解:通說認為現行犯為私人逮捕後而思以逃逸乃人之常情,故尚未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由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應非本罪之行為主體。惟少數說認為現行犯已在公立監督,而應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甲被鄰人乙逮捕後脫逃,因尚未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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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題甲為現行犯,其被乙逮捕後脫逃是否該當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之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就此學說實務有不同意見,分述如下:實務見解:脫逃罪之成立,係指被逮捕監禁後,其身體已入於該管公務員實力支配下,乃竟脫逃者而言。本案中,乙並非公務員,自無公務員實力支配可言,因此甲不構成脫逃罪。學說見解:通說認為現行犯為私人逮捕後而思以逃逸乃人之常情,故尚未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由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應非本罪之行為主體。惟少數說認為現行犯已在公立監督,而應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與學說通說,甲被鄰人乙逮捕後脫逃,因尚未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成立刑法第16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