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 營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下稱台中區營業處)之工程。雙方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約定,A 公司於施工期間如有違反環保法令之行為,致台中區營業處受罰,台中區營業處除得向 A 公司求償其所繳納之罰鍰金額外,並得對 A 公司採取請求違約金、提高保留款成數及減少估驗款比例等不利措施。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工地現場查核時,發現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及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等缺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 6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處以營建業主,即台中區營業處新臺幣 1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善。試問:如何判斷台中區營業處是否有訴願當事人能力?若台中區營業處未提起訴願,A 公司得否對該罰鍰及命限期改善之處分提起訴願?(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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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X(A)物質X匱乏時,冰棒即是美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