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敲咪咪】評論
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 事責任為何?
【LEE kaung】評論
我在想說這一題會不會有317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