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愛】評論
行政程序法(A)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B)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D)第116條Ⅰ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C) 當事人與行政機關訂定負有給...
【加油瑄瑄】評論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上規定應給予...
【FranKy】評論
不知為何非常簡單的題目要定義為困難A只要是民主法治國,凡涉權利之處分本就應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