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
(B)辦理徵收時,國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
(C)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效
(D)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雖係私法上請求權,亦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釋字763擷取理由書:憲法第15條規定人...

小愛】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632號理由書節錄:★★★15...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理由書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143條第1項所明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此程序保障不僅及於徵收前(例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國家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