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 相關事宜。惟下列那個機關除外? (A)總統府 (B)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2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3 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4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鄉(鎮、市)自治事項的範疇? (A)公共安全事項 (B)環境衛生事項 (C)都市計畫事項 (D)財政收支管理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為直轄市、縣(市)之自治事項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為地方政府所辦理而具有跨域合作性質之公用事業? (A)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B)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C)臺中國家歌劇院
【評論內容】桃園機場捷運是一條橫跨臺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的捷運線,起於臺北車站、迄於中壢營運機構:桃園捷運公司
【評論主題】8 系統理論學者認為,組織內部包含了若干「次級系統」(sub-systems),下列何者非屬次級系統所指涉的範疇? (A)正式結構 (B)自我終結 (C)專業知能
【評論內容】組織系統包括了五個次級系統:結構的次級系統技術的次級系統心理-社會的次級系統目標與價值的次級系統管理的次級系統
【評論主題】10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A)管轄權即使依法規亦不得設定或變更 (B)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僅得依其作用法規定之 (C)行政機關經裁併者,變更管轄事項之公告,由變更後之管轄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5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評論主題】11 高雄市政府依法將其掌理之事項,交付轄區內之山地原住民區辦理,法律性質為何? (A)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囑託 (D)委辦
【評論內容】△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受委託機關就委託事項,以自己名義、自己責任對外行使公權力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法務部108.4.16法律字第10803505130 號函)所稱「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不同行政主體(公法人)間之權限移轉,則不屬本法所定之「權限委託」。(法務部107.3.14 法制字第10702504500 號函)△委辦委託與委任發生在同一行政主體內部;不同行政主體間,尤其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不同層級地方...
【評論主題】6 地方自治團體就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由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稱之為: (A)住民自決權 (B)自主組織權 (C)自
【評論內容】釋字第527號理由書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法規並執行之權限,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在案。
【評論主題】5 判斷行政法規是否賦予人民公法上權利時,下列何者非屬必要? (A)法規課予行政機關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B)法規課予人民應經訴訟強制行政機關實現其利益之義務 (C)法規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個人之
【評論內容】釋字第469號解釋文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
【評論主題】11 關於「行政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我國目前對於公共行政者倫理行為的要求,企圖兼顧防弊與興利(B)公務員服務法屬於對公務人員之政治行為的規範(C)我國目前尚無公共服務倫理的專法,各項規範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基本義務分為◆應作為義務忠於職務、服從命令、嚴守機密、維持品德◆不為一定行為義務濫權之禁止、經商之限制、兼職與兼課之許可、利益迴避、離職就業迴避
【評論主題】12 關於立法院得邀請政府人員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憲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
【評論內容】【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釋字第498號解釋文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得標廠商達一定規模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規定之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 (B)廠商得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違憲 (C)此規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理由書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關於「行政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我國目前對於公共行政者倫理行為的要求,企圖兼顧防弊與興利(B)公務員服務法屬於對公務人員之政治行為的規範(C)我國目前尚無公共服務倫理的專法,各項規範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基本義務分為◆應作為義務忠於職務、服從命令、嚴守機密、維持品德◆不為一定行為義務濫權之禁止、經商之限制、兼職與兼課之許可、利益迴避、離職就業迴避
【評論主題】12 關於立法院得邀請政府人員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憲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
【評論內容】【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釋字第498號解釋文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得標廠商達一定規模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規定之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 (B)廠商得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違憲 (C)此規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理由書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評論主題】37 關於行政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程序上有關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採職權主義 (B)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調查不完備者,得對調查程序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基於不完備之調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1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2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評論主題】11 關於「行政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我國目前對於公共行政者倫理行為的要求,企圖兼顧防弊與興利(B)公務員服務法屬於對公務人員之政治行為的規範(C)我國目前尚無公共服務倫理的專法,各項規範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基本義務分為◆應作為義務忠於職務、服從命令、嚴守機密、維持品德◆不為一定行為義務濫權之禁止、經商之限制、兼職與兼課之許可、利益迴避、離職就業迴避
【評論主題】37 關於行政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程序上有關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採職權主義 (B)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調查不完備者,得對調查程序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基於不完備之調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9 大法官有關刑法或刑事制裁之憲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係因前罪行為所為的加重處罰,違 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評論內容】【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釋字第799號理由書系爭規定一所稱「有再犯之危險」,是指將來有再犯系爭規定一所列舉之性犯罪之可能性,系爭規定四(即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所稱「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則指此可能性顯著降低,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又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一所定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四所定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固應依性犯罪之原因,個案判斷,然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
【評論主題】12 關於立法院得邀請政府人員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憲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
【評論內容】【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釋字第498號解釋文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得標廠商達一定規模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規定之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 (B)廠商得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違憲 (C)此規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理由書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評論主題】11 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得為其公職候選人配偶公開站台(B)公務人員得為其公職候選人配偶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具名廣告(C)公務人員在任何時間都不能公開為候選人拜票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1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1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2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評論主題】11 關於「行政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我國目前對於公共行政者倫理行為的要求,企圖兼顧防弊與興利(B)公務員服務法屬於對公務人員之政治行為的規範(C)我國目前尚無公共服務倫理的專法,各項規範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基本義務分為◆應作為義務忠於職務、服從命令、嚴守機密、維持品德◆不為一定行為義務濫權之禁止、經商之限制、兼職與兼課之許可、利益迴避、離職就業迴避
【評論主題】19 大法官有關刑法或刑事制裁之憲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係因前罪行為所為的加重處罰,違 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評論內容】【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釋字第799號理由書系爭規定一所稱「有再犯之危險」,是指將來有再犯系爭規定一所列舉之性犯罪之可能性,系爭規定四(即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所稱「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則指此可能性顯著降低,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又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一所定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四所定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固應依性犯罪之原因,個案判斷,然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得標廠商達一定規模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規定之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 (B)廠商得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違憲 (C)此規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理由書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評論主題】12 關於立法院得邀請政府人員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憲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
【評論內容】【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釋字第498號解釋文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37 關於行政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程序上有關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採職權主義 (B)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調查不完備者,得對調查程序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基於不完備之調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有關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A)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B)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第 9-1 條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2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3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4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評論主題】2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或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以法律定之?(A)外交 (B)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C)國防之組織(D)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第 137 條1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2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8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且按其情節只能減輕,不能免除處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C)未滿16歲人之行為,不予處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 9 條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4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5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1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2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評論主題】16 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我國行政組織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該中心在行政組織法之定位為私法人 (B)該中心所需要之預算完全來自政府預算 (C)該中心所聘用的新進人員原則上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
【評論內容】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行政法人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公布)第 2 條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第 20 條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2 董(...
【評論主題】22 關於附負擔之授益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所生之法律效果?(A)原處分機關得強制執行該負擔 (B)原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 (C)原處分機關得使該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原處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123 條
【評論主題】31 有關預算執行彈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 流用(B)經費流用時,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C)
【評論內容】預算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第 64 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 70 條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評論主題】11 關於「行政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我國目前對於公共行政者倫理行為的要求,企圖兼顧防弊與興利(B)公務員服務法屬於對公務人員之政治行為的規範(C)我國目前尚無公共服務倫理的專法,各項規範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基本義務分為◆應作為義務忠於職務、服從命令、嚴守機密、維持品德◆不為一定行為義務濫權之禁止、經商之限制、兼職與兼課之許可、利益迴避、離職就業迴避
【評論主題】12 關於立法院得邀請政府人員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憲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
【評論內容】【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釋字第498號解釋文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21 有關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A)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B)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第 9-1 條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2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3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4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得標廠商達一定規模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規定之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 (B)廠商得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違憲 (C)此規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理由書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評論主題】19 大法官有關刑法或刑事制裁之憲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係因前罪行為所為的加重處罰,違 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評論內容】【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釋字第799號理由書系爭規定一所稱「有再犯之危險」,是指將來有再犯系爭規定一所列舉之性犯罪之可能性,系爭規定四(即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所稱「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則指此可能性顯著降低,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又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一所定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四所定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固應依性犯罪之原因,個案判斷,然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
【評論主題】37 關於行政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程序上有關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採職權主義 (B)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調查不完備者,得對調查程序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基於不完備之調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B)受僱者依家事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非行政主體?(A)桃園市 (B)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C)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D)臺中市和平區
【評論內容】行政法人法第 39 條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文化部)
【評論主題】9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務員下班後得經營商業 (B)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若未涉及職務,得贈受財物 (C)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第 5 條1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2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3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 關於行政組織態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為防止人民違法棄置廢棄物而請求警察協助,學理上稱為行政助手 (B)行政機關授予機車行檢驗廢氣排放權限,學理上稱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C)依法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1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2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3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4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評論主題】46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屬於下列何種公私協力模式?(A) ROT(Rehabilitate-Operate-
【評論內容】政府與民間企業秉持夥伴關係,政府將公共建設交由民間企業興建及營運,提供社會大眾公共服務的一種作法,以引進民間企業財力、效能及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促進民眾就業與經濟發展,並減少政府財政支出負擔,共創三贏策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甄選出民間企業並簽訂投資契約。民間參與方式有:(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二) 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取得所有權(無償或有償),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三)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增建、...
【評論主題】34 關於領導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魅力型領導關注領導者個人特質對於追隨者的吸引(B)轉換型領導主張最理想的領導者可轉變組織原有的價值觀、文化、行為模式(C)交易型領導強調領導者、被領導者之
【評論內容】轉換型領導是結合交易型領導與魅力型領導,以促進組織變革的一種領導理論
【評論主題】44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簡易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簡易訴訟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B)稅捐課徵事件,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C)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二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98條2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第 229 條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
【評論主題】35 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非任何外國人都有資格提出申請(B)申請書中應敘明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C)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准
【評論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2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評論主題】30 關於主管機關於行政罰裁處程序中所為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因有檢驗之必要,得予以扣留(B)就有保全證據必要之物,要求持有人交付,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行政機關僅能報請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 37 條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第 38 條1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2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評論主題】28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且按其情節只能減輕,不能免除處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C)未滿16歲人之行為,不予處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 9 條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4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5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3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於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擇不同之法律效果,為裁量行政(B)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裁量權時,除有裁量瑕疵之情事外,法院不得審查(C)行政裁量應受一般法律原則
【評論內容】行政裁量1.行政裁量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在法律效果的部分,給予行政機關作成決定之自由,之所以要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自由,其實是基於實現個案正義、平等原則及合目的性之考量,確實因應不同的情況,給予行政機關有作成更能切合實際行政目的之措施。2.相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係行政機關適用構成要件之概念而言,行政裁量指的是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效果的選擇與決定,係針對法律的不同面向,此亦關乎法院得否審查之判斷。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評論主題】11 有關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指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B)行政機關應有關防或印信(C)行政機關必須設置單獨之人事及主計單位(D)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評論主題】2 周先生參觀書法展,事後撰文評論參展作品。下列詞語,何者形容有誤?(A)筆勢跌宕縱橫 (B)用筆吞吐抑揚 (C)字字鐵畫銀鉤 (D)筆法朱墨爛然
【評論內容】朱墨爛然:書上用硃筆和墨筆評點的痕跡清晰鮮明。用來形容讀書的勤奮。資料來源:https://dict.idioms.moe.edu.tw/idiomView.jsp?ID=14085&webMd=2&la=0
【評論主題】36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A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評論主題】8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B)辦理徵收時,國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C)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
【評論內容】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理由書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143條第1項所明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此程序保障不僅及於徵收前(例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國家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
【評論主題】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行政法院審查認定都市計畫違法時,下列何者非判決主文得宣告之內容? (A)都市計畫違法者,宣告無效或違法 (B)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原因者,應宣告自違法原因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237-28 條
【評論主題】18 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死亡,未留有遺產,執行機關應向甲之繼承人為執行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第2項)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2 多數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類原因時,有關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以成立共同訴訟,一同擔任原告或被告 (B)如果當事人分別起訴,法院得命其合併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39 條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A)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B)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C)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D)休假時間受邀出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4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第15條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7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B)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C)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D)對於公務員為送達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1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 86 條1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2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評論主題】49 在經適當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山域、水域,人民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權利受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為國家得減輕賠償責任之事由? (A)主管機關未獲求援呼救致未及時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8 關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同一行為人做出不同之違法行為,適用一行為人不二罰原則 (B)行為人不同,應分別處罰 (C)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D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 24 條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2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3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評論主題】22 關於附負擔之授益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所生之法律效果?(A)原處分機關得強制執行該負擔 (B)原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 (C)原處分機關得使該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原處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123 條
【評論主題】32 關於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即時強制扣留之物,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 (B)即時強制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 (C)即時強制方法包括對於人之管束 (D)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1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29 行政罰法有關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應為整體性評價處罰之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 24 條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2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3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第 26 條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評論主題】16 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我國行政組織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該中心在行政組織法之定位為私法人 (B)該中心所需要之預算完全來自政府預算 (C)該中心所聘用的新進人員原則上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
【評論內容】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行政法人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公布)第 2 條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第 20 條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2 董(...
【評論主題】10 關於行政機關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主張管轄之機關協議 (C)人民對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13 條1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2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第 14 條1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2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3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4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2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與生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B)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任何人得於公告期間內針對法規命令之草案提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157 條1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2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3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評論主題】7 關於行政法人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法人所涉及公權力程度較低 (B)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C)行政法人之經費必須全數自籌 (D)人民對於行政法人所為行政處分不服,
【評論內容】行政法人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公布)第 2 條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第 20 條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2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3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第 39 條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6 某公立高中學生無照騎乘機車,受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其不服時,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提起何種之救濟?(A)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B)因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故不得提起救濟 (C)只得依循校內救
【評論內容】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明定之一般法律原則?(A)對等互惠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C)比例原則 (D)平等原則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5 條
【評論主題】31 有關預算執行彈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 流用(B)經費流用時,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C)
【評論內容】預算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第 64 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 70 條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人的特質?(A)執行公共任務,組織成員須具備公務人員資格(B)符合行政機關的彈性化趨勢(C)為公法人(D)業務執行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
【評論內容】行政法人法第 2 條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評論主題】11 關於「行政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我國目前對於公共行政者倫理行為的要求,企圖兼顧防弊與興利(B)公務員服務法屬於對公務人員之政治行為的規範(C)我國目前尚無公共服務倫理的專法,各項規範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基本義務分為◆應作為義務忠於職務、服從命令、嚴守機密、維持品德◆不為一定行為義務濫權之禁止、經商之限制、兼職與兼課之許可、利益迴避、離職就業迴避
【評論主題】22 關於行政訴訟「確認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法回復者,人民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B)行政訴訟之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於審理程序中,認為系爭行政處分應屬無效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6 條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3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4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37 推動數位政府不可或缺的是政府資訊人力,對我國政府資訊人力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我國設置有專職的資訊長(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CIO)(B)資訊主管聯席會係
【評論內容】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司發布機關:數位發展部發布日期:112.01.04政府資訊主管聯席會設置要點一、聯席會設置目的為配合政府資訊發展政策,推動跨域整合與治理,促進政府機關(構)資訊技術與經驗之相互交流,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及服務品質,特設政府資訊主管聯席會(以下簡稱聯席會)。二、聯席會任務(一)建立資訊政策議題溝通與交流平臺,共同研商資訊發展政策建議及策略。(二)強化資訊業務推展及技術經驗分享,推動優質創新之智慧政府服務。(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種情形仍得任用為我國公務人員?(A)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B)行為不檢受罰鍰處分(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D)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第 27 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第 28 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評論主題】1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A)公立大學校長 (B)各級學校軍訓教官(C)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D)行政機關之勞務承攬人員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3 年 11 月 26 日修正)第 17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21 有關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A)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B)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第 9-1 條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2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3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4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評論主題】19 大法官有關刑法或刑事制裁之憲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係因前罪行為所為的加重處罰,違 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評論內容】【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釋字第799號理由書系爭規定一所稱「有再犯之危險」,是指將來有再犯系爭規定一所列舉之性犯罪之可能性,系爭規定四(即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所稱「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則指此可能性顯著降低,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又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一所定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四所定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固應依性犯罪之原因,個案判斷,然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
【評論主題】12 關於立法院得邀請政府人員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憲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
【評論內容】【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釋字第498號解釋文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評論主題】9 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就其法律明確性之審查,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
【評論內容】【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釋字第767號理由書系爭規定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應」於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4款亦已有明確定義。又一般受規範者(即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師之告知義務(即醫療機構、醫師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等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不良反應等,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參照)、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就用藥之不良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
【評論主題】6 依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年終考績丁等者免職,違反憲法第 18 條規定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B)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
【評論內容】【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釋字第715號理由書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而軍校學生日後均為國軍成員或幹部,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為確保軍事學校學生及國軍幹部之素質,維持軍隊指揮監督,系爭規定乃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有無應考資格之限制,以預防報考之考生品德、能力不足等情事,肇生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所欲維護者,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手段亦有助於前揭目的之達成。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
【評論主題】37 關於行政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程序上有關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採職權主義 (B)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調查不完備者,得對調查程序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基於不完備之調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得標廠商達一定規模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規定之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 (B)廠商得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違憲 (C)此規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理由書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評論主題】18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私有土地經認定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將因公用而成公有土地 (B)將公物提供公用之法律行為,限於設定物之性質的行政處分 (C)利用道路舉辦民俗活動,屬公物之特別利用
【評論內容】公物之成立1)以法規提供公用2)以行政處分提供公用3)因事實而提供公用
【評論主題】19 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須有法律明確之授權 (B)法規命令適用之對象為一般人民 (C)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 (D)行政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1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2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 159 條1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2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評論主題】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復審之程序標的應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B)處分機關應先行審查,認為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方可提起復審 (C)離職人員基於公務人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2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第 44 條1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2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3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4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5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11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管轄權絕對不得變動 (B)禁止行政機關自己片面變動管轄權 (C)禁止當事人依協議變動管轄權 (D)管轄權之變更須依法規為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5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評論主題】40 The health organization declared that two infectious diseases had been successfully _____ worldwi
【評論內容】eradicate Vt.根除;消滅;杜絕【to get rid of something completely or destroy something bad】例子:The disease that once claimed millions of lives has now been eradicated.資料來源: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
【評論主題】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B)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得自行提出證據(C)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D)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 下列文句「」中的成語,何者使用正確?(A)今天氣溫驟降,乍暖還寒,他雖已穿上外套,仍然覺得「不寒而慄」(B)疫情趨緩,管制措施取消,週末遊樂場重新開放,人潮「不絕如縷」(C)全面網路教學,不像在教
【評論內容】不寒而慄:天氣並不寒冷,卻一直發抖。形容內心極為恐懼。不絕如縷: 1.僅有一線連繫未斷。比喻局勢危急。2.比喻聲音細微悠長,似斷非斷。移樽就教.....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第5條至第10條規定之法律原則?(A)效能原則(B)平等原則(C)比例原則(D)誠信原則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5 條
【評論主題】45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D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評論主題】48 懲戒法院如認為被付懲戒人無懲戒之必要,則應為下列何種判決?(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D)不受懲戒之判決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第 55 條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適用對象?(A)大法官 (B)立法院副秘書長 (C)臺中市副市長(D)內政部長
【評論內容】立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副秘書長為事務官
【評論主題】28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機構體系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設立國家文官培訓所(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設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C)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皆設立公務人員訓練機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評論主題】19 關於縣(市)政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設常務副縣(市)長 1 人 (B)秘書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C)所屬機關以區分二層級為限 (D)部分一級單位主管得政治任命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111 年 05 月 25 日修正)第 56 條【第1項】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第2項】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工作時間?(A)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勞工每日2次、一次30分鐘之哺乳時間(B)勞工與雇主約定在家工作,繼續工作4小時後,為30分鐘之休息時間(C)在坑道或隧道內工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第 31 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 52 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