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關於行政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為公告送達
(B)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為公示送達
(C)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為留置送達
(D)對於公務員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主管機關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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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程序法(A)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

urialkao】評論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

Zoey】評論

1. 一般送達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親送,讓本人簽收。送達的地址包括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本人收到,送達生效。2. 補充送達如果應該送到的地址,本人不在。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人在時,可以把文書交給這些人,來送達。當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收到,送達生效。3. 留置送達如果有可以接收的人在,不管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受郵件的人員在,但是卻拒絕收領,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把文書直接留置在應送達的地方,這樣也算送達。當文書留置後,送達生效。4. 寄存送達但如果都沒有人在的話,可以透過寄存送達的方式來通知。所謂的寄存送達,是把要送達的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1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 86 條1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2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