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ocowo0524】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繼承人乙丙知道甲有對丁之債 務 400 萬元未清償。乙丙依民法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並於公示催告期限後, 全額清償對丁之債務。嗣後有乙丙先前所不知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162 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非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之法定事由? (A)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 (B)抵押權人經裁定宣告破產 (C)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評論內容】民法 第 881-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二、(A)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評論主題】1 甲(住所在苗栗縣)欲以乙(住所在新竹市)為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為桃園市。甲得在下列何法院合法起訴? (A)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B)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49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有關財產信託及其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應納登記規費 (B)公職人員得自擇一戶房屋及其基地免予信託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A) 第 10 條依本法為信託者,其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信託登記、信託塗銷登記及其他相關登記,免納登記規費。(B) 第 7 條總統、副總統、(C)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行政院副院長應辦理信託申報(D) 第 9 條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處之罰鍰,關於處理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B)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4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一、(A) 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二、(B) 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三、(C)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評論主題】48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應依該法申報財產之人員? (A)軍事單位少校編階之主管 (B)國立大學之教務長 (C)公營事業分支機構相當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評論主題】47 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關於申報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職 3 個月內 (B)離職日起 2 個月內 (C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3 條公職人員應於(A) 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D)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B)(C)  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評論主題】44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依法申請迴避, 若遭機關團體駁回而不服者,如何救濟? (A)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評論主題】42 甲為 A 部部長乙之妹婿,B 為受 A 部監督之機關團體,甲不得與 B 為下列何種交易行為? (A)交易標的為 B 所提供,並以議定價格交易 (B)甲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C)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D)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B)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評論主題】37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本法)規定,其他法律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別有規定者,應如何適用? (A)應全部適用本法之規定 (B)應全部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C)應優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 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評論主題】38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B)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A) 第 3 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B) 第 4 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C) (D) 第 5 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評論主題】36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提起 (B)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6 條(A)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87 條(B)(D)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C)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A)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B)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

【評論內容】

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B)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C)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A)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評論主題】40 我國勞動法律中關於「雇主」一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一詞,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 務之人

【評論內容】

(A)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B) 就業服務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C)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D)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者非勞動福祉退休司所職掌之主要業務? (A)「提升職場勞工福利」之業務 (B)「職工福利金之收取」之業務 (C)「落實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之業務

【評論內容】

勞動福祉退休司主要職掌以「(A)提升職場勞工福利」及「(C)落實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兩大面向為主軸。透過強化職工福利,(D)輔導企業辦理托兒服務、員工協助方案,鼓勵企業建立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機制。另適時檢視勞工退休制度,監理退休基金運用績效,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勞動福祉退休司

【評論主題】37 依照職業訓練法第 39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不得為 下列何種處理措施? (A)接手管理 (B)警告

【評論內容】

職業訓練法 第 39 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警告。二、限期改善。三、停訓整頓。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評論主題】36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雇主須經預告始能解僱之情事? (A)業務緊縮 (B)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 (C)勞工故意損耗機器 (D)事業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D)歇業或轉讓時。二、(A)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評論主題】35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 2 年 (B)子女 4 歲前均可申請 (C)申請之受僱者性別不限制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C)(D)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B)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A) 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評論主題】34 勞動基準法有資遣費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最長應在勞工離職前 30 日預告解僱 (B)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工年資與平均工資決定 (C)勞工因覓得新工作而辭職時可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A) 第 16 條(C)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B)(D)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評論主題】33 就業服務法關於長期失業者的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A)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B)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C)年滿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C)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五、長期失業者:(A)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B)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C)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評論主題】32 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關於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B)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 第 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B)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A)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D)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C)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評論主題】31 勞工因為覓得待遇更高的新工作而有意終止不定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所提出理由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B)必須給予雇主預告期間 (C)雇主必須支付資遣費

【評論內容】

1.有繼續性工作一律屬不定期契約。2.定期契約約期滿終止;(A) 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否則不得為之。3.定期契約終止無須預告;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須預告勞工。4.定期契約期滿終止無須給付資遣費;(C) 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必須給付資遣費。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D)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B)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評論主題】30 關於勞動檢查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勞動檢查員得為執行職務隨時進入事業單位 (B)為防止事業單位湮滅違法證據,勞動檢查員均不得事先通知檢查時間 (C)勞動檢

【評論內容】

勞動檢查法 (A) 第 14 條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B) 第 13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C) 第 22 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D) 第 4 條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評論主題】17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長官知悉所屬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如何處理? (A)僅能受懲處 (B)僅能受懲戒 (C)懲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5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戒或懲處。

【評論主題】16 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B)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不得加入政黨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C)(D)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A)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B)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評論主題】14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於退職後仍具有之義務? (A)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過去有關職務之談話 (B)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為其過去所主管之事務,均不得洩漏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 條(B)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A)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C) 第 17 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D) 第 16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乃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 (A)原任職交通部的甲,於離職後第 4 年擔任客運公司經理 (B)原任職內政部警政署的乙,於離職後第 2 年擔任民間保全公司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6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評論主題】29 關於職工福利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由勞資會議決定之 (B)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C)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評論內容】

職工福利金條例(A) 第 5 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B) 第 8 條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C) 第 9 條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D) 第 9-1 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評論主題】28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何者已經失效? (A)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或機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 (B)非視覺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第 46 條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26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之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最高為: (A) 3 小時 (B) 4 小時 (C) 5 小時 (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9 條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評論主題】25 關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本法新修正條文明定過勞死與過勞自殺為

【評論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A) 第 7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C) 第 32 條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D) 第 23 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評論主題】24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單位代表人得被禁止出國,下列何者非屬其中事由? (A)積欠勞工退休金 (B)積欠需負擔之勞工勞、健保費

【評論內容】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2 條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評論主題】23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在僱用受僱者幾人以上時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A) 30 人 (B) 40 人 (C) 50 人 (D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評論主題】16 依勞動基準法,下列雇主與員工間約定有效之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與員工間之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期間最長為 5 年,約定超過 5 年者,強制縮短為 5 年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D) 第 7-1 條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第 7-2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A) 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第 7-3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B)(C)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評論主題】10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奉派出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藉故遲延 (B)不得私自回籍 (C)不得往其他地方逗留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已經於中華民國111年05月30日全文修正原第九條: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修正理由:考量現代交通運輸系統便利發達,原定一星期內出發之期程、私自回籍等情形已不存在,爰修正相關規定,除特殊之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至公務員如係於公務以外安排私人行程,則不屬特殊情形,其仍應依事先核准之期程往返,個案情形應由權責機關(構)覈實認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 第 10 條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評論主題】8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當同時接獲兩級長官發出命令時,應優先服從何者? (A)兼管長官 (B)視情形而定 (C)上級長官 (D)視輿論而定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評論主題】7 公務人員甲於任用後,因犯竊盜罪遭法院判決 5 年有期徒刑確定而尚未執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置? (A)免職 (B)撤職 (C)資遣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

【評論主題】5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對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任用資格之規定,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B)審計人員、主計人員之任用,依公務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A)司法人員、(B)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 33 條(D)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C)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須考量之條件? (A)黨籍 (B)國籍 (C)經歷 (D)學歷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不服銓敘審定,得依下列何法提起救濟? (A)公務人員考績法 (B)行政程序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訴願法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4-1 條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被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B)乙已 65 歲屆齡退休,機關得專案申請任用 (C)丙原依技術人員任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A)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B) 第 27 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C) 第 33-1 條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D) 第 30 條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種類? (A)傷病給付 (B)失蹤給付 (C)失能給付 (D)重建給付

【評論內容】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26 條本保險之給付種類如下:一、醫療給付。二、傷病給付。三、失能給付。四、死亡給付。五、失蹤給付。

【評論主題】12 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而離職,視為非自願性離職者,需符合下列何項要件? (A)逾 1 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B)逾 1 個月未能就業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8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工作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僱用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定工作規則 (B)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係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勞動基準

【評論內容】(A) 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C) 細則 第 37 條(B)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第 22-1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D)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評論主題】7 為提升職工福利,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B)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置,應依

【評論內容】

職工福利金條例 (A)第 5 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第 6 條職工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C)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改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就職者,以新任委員產生後召開本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之日為就職日。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D)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評論主題】6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身心障礙者能力與需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A)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D)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C)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B)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評論主題】5 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得聘僱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評論主題】4 勞動部管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之業務是由下列何一單位主掌? (A)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B)勞動基準司 (C)勞動關係司

【評論內容】

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 10 條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掌理事項如下:四、工資工時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評論主題】3 勞動部國際事務合作與交流、國際組織之參與及國際勞動議題諮商等業務事項,是由下列何一單位主掌? (A)勞動關係司 (B)綜合規劃司 (C)國際合作司

【評論內容】

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六、國際組織之參與及交流合作。七、國際及兩岸勞動事務之交流合作。八、國際勞動議題之諮商及談判。

【評論主題】40 某甲年滿 58 歲,服務年資滿 20 年,今配合機關裁撤,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准其辦理自願退 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B)得兼領二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18 條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第 30 條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一、任職滿二十年者:(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評論主題】36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因業務緊縮,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受保障。下列何者不是保障的方式? (A)轉任 (B)派職 (C)官職等保障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2 條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4 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 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 2 倍之多少百分比? (A) 65%

【評論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6 條依第四項規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評論主題】33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因公一次撫卹金加給最高為何? (A) 40% (B) 50% (C) 25% (D) 30%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7 條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評論主題】32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給與: (A)退養儲金 (B)退休金 (C)離職儲金 (D)退職酬勞金

【評論內容】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4 條第二類政務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

【評論主題】30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進修的公務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為何? (A)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B)具有外語能力 (C)具有跨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9 條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不得少於幾個月? (A)3 (B)4 (C)5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5 條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於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B)約定夫妻財產制者,僅應作成書面,即發生效力 (C)夫妻採共同財產制

【評論內容】

民法(A) 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B) 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 1008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C) 第 1031 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第 1031-1 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D) 第 1012 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評論主題】27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幾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A)3日 (B)5日 (C)7日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12 條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評論主題】35 甲有乙、丙、丁三成年子女。乙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甲資助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丁自幼聰穎, 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甲亦花費 6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300 萬元。丙得繼承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種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A)土地所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立體停車場,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B)普通地上權人輕過失越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796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P.S.可以從題目看出來輕過失、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條件都一樣,所以差別只在土地所有人、普通地上權人、土地無權占有人、土地承租人的差別。

【評論主題】33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應隨同移轉 (B)抵押權人死亡時,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當然

【評論內容】

民法(A) 第 881-6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B) 第 881-1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C) 第 881-14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D) 第 881-15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評論主題】22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的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 (B)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A) 第 3 條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B) 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C)  第 8 條本法所稱專題研究,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D) 第 8 條本法所稱入學進修,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評論主題】21 A 機關首長甲於 2 月 1 日申請退休,5 月 15 日核定 7 月 31 日起退休。甲不得在下列那個時間點任用或遷 調人員? (A) 2 月 15 日 (B)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1 條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評論主題】29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由丙為保證人,其後因甲投資失利,無法清償借款。下列關於該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債務之範圍,以主債務 100 萬元為限,故丙無須對

【評論內容】

民法(A) 第 740 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B) 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C) 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D) 第 742-1 條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20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採取內陞途徑時,應組織下列那種委員會? (A)陞遷委員會 (B)評議委員會 (C)甄選委員會 (D)甄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9 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評論主題】28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 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 15 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19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而得以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幾年? (A)不逾 4 年 (B)不逾 3 年 (C)不逾 2 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17 下列那類人員適用「職務列等表」規定? (A)政務人員 (B)公務人員 (C)民選人員 (D)聘用人員

【評論內容】

職務列等表說明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三、本表於政務人員、民選人員、聘用人員及雇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5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行之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當事人得逕向最高法

【評論內容】

(A) 第 436-1 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B) 第 436-2 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C) 第 436-3 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評論主題】15 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下列何者仍具有公務人員的應考資格?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經服刑期滿者 (B)曾服公務遭貪污罪起訴,經判決無罪確定者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2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評論主題】14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如遇下列何種情況時,應自行提出迴避? (A)涉及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甄審案 (B)涉及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甄選案 (C)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6 條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評論主題】20 甲一行為同時違反 A 法及 B 法,A 法規定應裁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3 萬元以上罰鍰,B 法規定應裁處 5 萬元以下,1 萬元以上罰鍰。下列主管機關之裁處,何者錯誤?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除另有約定者外,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A)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B)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C)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D) 第 799-1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 下列物權,何者不得為無償? (A)普通地上權 (B)農育權 (C)典權 (D)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

民法(A) 第 832 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第 834 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B) 第 850-1 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第 850-4 條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準用之。(C) 第 911 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D) 第 851 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評論主題】18 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前,應先確定原債權。下列何者,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事由? (A)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第三人清償而消滅 (B)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 (C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81-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B)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二、(D)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四、(C)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7 甲將所有之 A 畫出租於乙,並未授與乙任何權限。詎料,乙竟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於丙。甲訴請丙返還 A 畫,丙為善意取得之抗辯,經法院認定,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丙因重大過失不知乙無讓與之權利->占有不受法律之保護->(B)(C)丙未善意取得 A 畫所有權-> (A)(D)甲仍為A 畫所有人

【評論主題】27 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在中華民國住所不明之債務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應由該債務人可供羈押之處所、或其可扣押之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請求標的金額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A) 第 3 條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B) 第 2 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C) 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D) 第 2 條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26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A)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 (B)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 (C)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評論主題】12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A)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B)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C)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A)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 43 條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C)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B)(D) 第 75 條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評論主題】48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A)立法委員本人之國內上市股票 (B)直轄市議員其配偶之國內上櫃股票 (C)立法委員其未成年子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8 條(A)(B)(C)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評論主題】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罰鍰之裁處權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1年 (B)2年 (C)5年 (D) 10 年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5 條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49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政務人員應信託予信託業之財產,下列何者不屬之? (A)不動產 (B)國內之上市股票 (C)國內之上櫃股票 (D)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 條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評論主題】47 甲為行政院副院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其財產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副院長非屬該法規定之義務人,甲無須申報財產 (B)甲無須申報財產,但必須將其所有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評論主題】46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軍事單位何等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應依該法申報財產? (A)少尉編階 (B)上尉編階 (C)少校編階 (D)上校編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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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評論主題】45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有關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之各級主官,其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B)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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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之各級主官,其申報機關為監察院=>少將(B) 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C) 行政執行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D) 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各級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