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依法申請迴避,
若遭機關團體駁回而不服者,如何救濟?
(A)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B)得逕提起訴願
(C)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D)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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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whappy501】評論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A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