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A)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B)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C)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D)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發生疑義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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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A)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 43 條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C)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B)(D) 第 75 條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Jasmine】評論

本題看似是地方制度法第30、43、75條,實際上考的是憲法訴訟法第82條和第83條。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條第2項,「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等於排除地方制度法作為地方機關聲請釋憲之依據。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理由書(黃昭元大法官主筆)明言:「地方自治團體於111年1月4日後擬就地方自治法規向本庭聲請判決,自應符合憲訴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而無繼續適用地制法第30條第5項等相關規定之餘地。」依憲法法庭多數見解,憲法訴訟法施行後,聲請人如以其他法律聲請釋憲,容應符合憲訴法所定之各該訴訟類型及其要件,始得受理;易言之,大法官已意識到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2項與其他聲請釋憲規定之排斥關係。更白話一點來說,地方制度法相關聲請釋憲途徑,已經名存實亡,現在已經是憲法訴訟法的時代了。+憲法訴訟法 第 82 條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