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關於民法第 962 條規定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惡意之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本條之請求權
(B)本條之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本條占有之保護
(D)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條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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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asmine】評論

惡意占有在占有利益消滅前(§963;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仍應受保護,故得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什麼是惡意佔有人?民法第 959 條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關於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責任:1.善意占有人:(民法第953條)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若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對於回復請求人已滅失或毀損所受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2.惡意占有人:(1)賠償責任:(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對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導致者,對於回復請求有賠償責任。(2)返還孳息義務:(民法第958條)若孳息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損毀、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孳息價金之義務。 + ●善意佔有人跟惡意佔有人之間的差別,可以用下面這個考古題來記憶 下列何者,在「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差異?(A) 對回復請求人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B) 對回復請求人之孳息返還義務(C) 占有物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滅失或毀損時,對回復請求人應負之賠償責任(D) 對侵奪占有物者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A)關於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善意占有人→得請求回復請求人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954)惡意占有人→ 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無因管理請求償還。(§957) (B)孳息返還義務→ 僅惡意占有人負返還義務(§958),善意佔有人不用返還 (C)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係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賠償責任善意占有人→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953)惡意占有人→ 對回復請求人負賠償責任。(§956) (D)對侵奪占有物者之物之返還請求權(§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