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 2 條非公務人員屬於政府單位約聘人員(D)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刑法第10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A) 農業部部長 (C) 檢察官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如:(B) 依政府採購法經辦學校工程營繕事務之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