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D) 地方政府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優先由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1 條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A)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6 條(B)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5 條D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