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A)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
(B)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
(C)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
(D)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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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ydia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1.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