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在中華民國住所不明之債務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應由該債務人可供羈押之處所、或其可扣押之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請求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者為限
(B)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訴訟,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該債務人為成年人為限
(D)對於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財產權涉訟,應由其管理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事訴訟法(A) 第 3 條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B) 第 2 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C) 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D) 第 2 條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