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應依該法申報財產之人員?

(A)軍事單位少校編階之主管
(B)國立大學之教務長
(C)公營事業分支機構相當薦任九職等之主管
(D)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地區分院之副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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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