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已經於中華民國111年05月30日全文修正原第九條: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修正理由:考量現代交通運輸系統便利發達,原定一星期內出發之期程、私自回籍等情形已不存在,爰修正相關規定,除特殊之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至公務員如係於公務以外安排私人行程,則不屬特殊情形,其仍應依事先核准之期程往返,個案情形應由權責機關(構)覈實認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 第 10 條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