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勞工因為覓得待遇更高的新工作而有意終止不定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所提出理由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B)必須給予雇主預告期間
(C)雇主必須支付資遣費
(D)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所稱特定性工作必須逾 3 年始能終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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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1.有繼續性工作一律屬不定期契約。2.定期契約約期滿終止;(A) 不定期契約雇主若要終止,必須要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裁員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否則不得為之。3.定期契約終止無須預告;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須預告勞工。4.定期契約期滿終止無須給付資遣費;(C) 不定期契約若屬裁員解僱,則必須給付資遣費。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D)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B)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