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勞動基準法有資遣費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最長應在勞工離職前 30 日預告解僱
(B)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工年資與平均工資決定
(C)勞工因覓得新工作而辭職時可以請求資遣費
(D)勞工僅能就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內年資請求資遣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 (A) 第 16 條(C)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B)(D)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