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無敵】評論
第 11 條 1.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丰】評論
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D)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A)通過教師資格考試。(B)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C)二、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醜娃娃】評論
第 10 條教師資格檢定,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