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雇主須經預告始能解僱之情事?

(A)業務緊縮
(B)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
(C)勞工故意損耗機器
(D)事業轉讓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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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D)歇業或轉讓時。二、(A)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