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D)歇業或轉讓時。二、(A)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