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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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A)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B) 第 27 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C) 第 33-1 條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D) 第 30 條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