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調解之效力,與調解之無效或得撤銷,下列何者正確?
(A)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B)調解有無效之原因時,當事人與其關係人,應共同擔任原告,以調解委員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C)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與其關係人,應於知悉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原審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D)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之相對人,應合併提起反訴,以求紛爭一 次解決。如未提出者,將來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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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簡單0.8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416 條(A)調解經當...

【用戶】壓咧壓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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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第 416 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第 500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