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關於迴避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法官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由,聲請迴避者應於當事人未就該案件有所聲 明或陳述前為之
(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不得提起抗告
(C)被聲請迴避之法官,認為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D)迴避制度的法理基礎為罪疑唯輕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44,B:54,C:341,D:9,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Jingya Lin】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規定A係第一款法官是被害人 原則上是當然要迴避之事由

金鷹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