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44,B:54,C:341,D:9,E:0
難度:簡單
【Jingya Lin】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規定A係第一款法官是被害人 原則上是當然要迴避之事由
【金鷹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