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刑事訴訟的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期間之計算,依刑法之規定
(B)期日,為訴訟程序施行的日期
(C)期日,有重大理由得予以變更
(D)上訴期間之遲誤,以回復原狀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312,B:30,C:39,D:79,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金鷹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63條: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