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就關於 A 屋買賣爭議事件,合意由 B 地(非甲、乙之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管轄,經該法院判決確定後,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不適 用「以原就被」原則,故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B)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者,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C)僅對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最高法院起訴
(D)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209,B:67,C:42,D:180,E:0
難度: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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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評論
第507條之2(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1﹞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甲乙已經由B地法院判決確定,就為專屬B法院管轄(A))(C)(D)﹝2﹞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