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關於原告就通常訴訟事件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變更,下列何者
須經被告同意,其追加、變更始為合法?
(A)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所有之 B 屋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依民 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訴請乙拆除 B 屋,返還所占有之 A 地。嗣甲 發現 B 屋為乙、丙共有,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拆屋還地
(B)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於某日遭乙毆打成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嗣甲發現丙於當日亦參與該毆打 行為,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 200 萬元
(C)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其 300 萬元借款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僅先就其中 200 萬元部分訴請乙返還。嗣甲於第二審程序主 張欲請求乙清償全部借款債務,乃改聲明請求乙給付 300 萬元
(D)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C 地,已給付價金 600 萬元,爰依 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C 地所有權。嗣甲發現乙於第一審訴訟程 序中,已將 C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甲乃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變更 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 600 萬元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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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困難0.214

用户評論

【用戶】鴨鴨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解,先看民訴 446,再回去看民訴 255,...

【用戶】壓咧壓咧

【年級】

【評論內容】民訴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