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4 條第二類政務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