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4 條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D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十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D) 公務人員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A 復審、申訴、再申訴為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一項 B考試院負責訂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三項C 關乎公務人員權益之管理措施屬於保障範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