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在經適當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山域、水域,人民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權利受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為國家得減輕賠償責任之事由?
(A)主管機關未獲求援呼救致未及時援助
(B)人民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C)人民受損害之地點須在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D)人民所受之損害須非財產上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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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關於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D(A) 該公共設施不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B)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C) 損害須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D) 公共設施須為國家所有例如:私人設置的鐵欄杆為觀光景點公共設施一部分,但事實上由某市政府管理,仍可被認定是公共設施於中度颱風侵臺前夕,甲大學潛水隊不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已發布颱風警 報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之預先警告,仍堅持原行程潛水,結果 造成隊員乙遇難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從事冒險性活動,因風景區管理機關既已為適當之警告,故不須負國 賠責任(B)基於保護規範理論,因風景區管理機關未加以攔阻,仍須負不作為之國 賠責...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yu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