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互相打氣RRRRRRR(】評論
(A) 依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係因前罪行為所為的加重處罰,違反不生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 依釋字第 796 號解釋,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者,一律撤銷其假釋,係立法者考量受假釋人故意再為犯罪有特別預防之必要性所為之規 定,並無牴觸.....看完整詳解
【gavin821230】評論
(B)But....對於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國考瑄】評論
3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則?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釋字第799號理由書系爭規定一所稱「有再犯之危險」,是指將來有再犯系爭規定一所列舉之性犯罪之可能性,系爭規定四(即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所稱「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則指此可能性顯著降低,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又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一所定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系爭規定四所定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固應依性犯罪之原因,個案判斷,然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