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關於損失補償之法理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損失補償範圍,限於損失係因信賴該處分之存在而發生者
(B)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損失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C)行政機關為引導人民配合拆遷所發之自動拆遷獎勵金,其性質為損失補償
(D)請求損失補償不限於財產權受有損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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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olly(112普考戶政】評論

O (A)(B) 行政程序法§126    ...

陳無名】評論

本題考「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

Franky(112特考已】評論

(C)主管機關就違章建築之拆遷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或處理費,乃係基於獎勵自動拆遷之精神及給付行政之原則,其所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審查密度本即較低,尚難謂地方政府所訂定之補償自治條例或發放作業要點已違反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D)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構成特別犧牲

】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