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關於我國子女姓氏與姓名權保護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B)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C)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從父姓
(D)姓名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亦得請求慰撫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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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ufan(112警監雙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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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1059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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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059 條 (子女之姓及變更)I.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C)決定之。立法理由   查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戶籍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民法宜有一致性之規定,遂於第一項增訂子女姓氏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之比照處理方法。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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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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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1059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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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059 條 (子女之姓及變更)I.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C)決定之。立法理由   查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戶籍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民法宜有一致性之規定,遂於第一項增訂子女姓氏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之比照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