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評論
釋字第 767號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
【Zoey】評論
查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
【陳無名】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解釋理由書略以:...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釋字第767號理由書系爭規定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應」於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4款亦已有明確定義。又一般受規範者(即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師之告知義務(即醫療機構、醫師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等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不良反應等,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參照)、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就用藥之不良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