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在下列何種情形中不得提岀釋憲聲請?
(A)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法規
(B)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C)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廢止
(D)地方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不予核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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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訴訟法§83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看完整詳解

【用戶】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法規   ❌憲法訴訟法第 83之立法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83之立法理由載明:「1.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議決之自治法規或自治事項,或辦理之自治事項,認有違上位規範之疑義,應本其權責自為決定是否作成函告無效、不予核定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等處分。2.是尚不宜容其略過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而逕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以使其善盡監督之功能,並落實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因此,本法不納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為是類案件之聲請人」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或事項受監督機關為不利處分,依法定程序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損害其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

【用戶】來互相打氣RRRRRRR(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用戶】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記法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一項案件,準用第 60 條、第 61 條及第 62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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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訴訟法§83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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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法規   ❌憲法訴訟法第 83之立法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83之立法理由載明:「1.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議決之自治法規或自治事項,或辦理之自治事項,認有違上位規範之疑義,應本其權責自為決定是否作成函告無效、不予核定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等處分。2.是尚不宜容其略過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而逕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以使其善盡監督之功能,並落實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因此,本法不納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為是類案件之聲請人」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或事項受監督機關為不利處分,依法定程序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損害其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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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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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記法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一項案件,準用第 60 條、第 61 條及第 62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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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法規   ❌憲法訴訟法第 83之立法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83之立法理由載明:「1.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議決之自治法規或自治事項,或辦理之自治事項,認有違上位規範之疑義,應本其權責自為決定是否作成函告無效、不予核定或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等處分。2.是尚不宜容其略過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而逕行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以使其善盡監督之功能,並落實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因此,本法不納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為是類案件之聲請人」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或事項受監督機關為不利處分,依法定程序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損害其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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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記法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一項案件,準用第 60 條、第 61 條及第 62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