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有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 為限,始得列舉扣除,對於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社會國原則
(B)社會保險原則
(C)平等原則
(D)租稅法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班】評論
釋字第 701 號解釋日期:民★ 101 ★ ...
【陳無名】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文略以:「...
【柔】評論
J701民國94年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親屬等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等為限,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看完整詳解